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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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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恰当运用电子数据,规范电子取证工作,是信息化时代提升侦查能力、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期刊发四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取证进行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性。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能有效扩大证据的获取范围,让平面式的证据链向多层次立体证据链演变,增加取证的效率和隐蔽性,使得电子数据在讯问中起到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提供侦查线索、固定案件证据的作用。“电子取证”一直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电子取证是司法实践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融合体,是使电子数据获得具有证据属性的技术手段,是包含但不限于使用信息技术对计算机数据、手机数据等信息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固定、保全、展示,并能起到查找案件线索、固定案件证据作用的技术方法的总和。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取证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电子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取到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完整性原则。电子数据在存储时包含内容信息和附属信息两部分,如一个word文档的内容是它的内容信息,而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大小等属于其附属信息。这要求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必须使用HASH(一种将任意长度的消息压缩到某一固定长度的消息摘要的函数)运算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从电子数据中获取侦查线索而忽视保全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最终没有将电子数据形成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导致电子数据失去效用。三是真实性原则。即进行电子取证时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有效备份、建立电子证据保管锁链来保证电子取证的真实性。比如通过只读数据保护、镜像复制、位对位克隆取证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并在后续的取证过程中使用复制件,确保电子取证可进行真实的比对。再比如,建立完整的由电子取证过程中收集、保全和分析各个环节的清单,转移手续和分析方法所构成的证据保管锁链,确保电子取证的真实性。
  电子取证不能只重视技术层面的应用,还要从侦查思路入手,综合运用取证方法,结合其他事实证据来推进侦查工作。
  (一)关联分析电子数据。2013年底,云南省玉溪市检察机关对某行政机关公共建设管理部门主任李某受贿案进行侦查。李某接受讯问时只供述了其收受2万余元财物的事实。侦查人员对李某办公室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U盘、手机等物品进行了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发现某施工企业负责人张某和李某的妻子及女儿的照片。通过分析照片的附件信息并对照片中酒店信息进行搜索,确认张某曾经和李某的家人一起外出旅游,认定张某有行贿嫌疑。对李某的电脑进行关键字搜索,发现李某主管过的部分建筑工程合同文件。这些文件创建时间早于该工程的开标时间,并且李某还通过QQ聊天工具传递了部分合同文件,由此侦查人员认为李某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可能。对以上线索进行关联分析后,检察机关对张某等人进行传唤。在大量事实面前,张某等人对其行贿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结合这些电子数据和行贿人的供述,李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及为其支付旅游费用共28次、合计金额9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二)利用数据恢复确认案件事实。电子取证时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分析。如在一起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案中,龚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事后删除了其伪造的购销记录。检察人员通过对其电脑硬盘进行数据恢复,获得了家电购销记录电子表格文件。利用电子表格,按照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多表串联查找后,对其中“所谓大量购置家电获得补贴资金的相关人”进行走访调查,确认了龚某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具体数额。
  (三)人技结合,找到潜在行贿人成功突破受贿案件。2011年,群众举报政府工作人员沈某和郑某夫妻二人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侦查人员经初查发现,沈某夫妻的存款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但没有找到明确的行贿人和行贿事由。侦查人员制定了先对沈某进行传唤,次日再对郑某进行传唤的侦查策略,并对沈某和郑某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了数据提取。通过对取证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郑某手机联系人中刘某的电话号码被删除,因此认为刘某可能是行贿嫌疑人。刘某被传唤后,供述了其多次向沈某和郑某行贿的事实,郑某也供述了其知道丈夫沈某被传唤后,删除自己手机中存储的行贿人刘某电话号码的事实。该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侦查人员对侦查谋略和电子取证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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