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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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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镇安县是一个林业大县,近年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检察院坚持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盗挖国家珍稀保护植物、滥伐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先后开展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等专项工作。2011年至今,该院共立案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5件7人。 

  一、涉林渎职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从该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所负责人和护林员,表明林业工作人员是涉林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此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会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和单一性。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从该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而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交叉性。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与乱砍滥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往往一个案件牵扯到多人。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有一些林业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套取国家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招待费、福利费等不正当开支,满足小团体利益。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主要成因 

  涉林渎职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或利用职权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实施的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一)预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涉林渎职犯罪多发生在拥有一定职责权力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身上,主要原因是监管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从查办的案件看,上级林业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规程,但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管上缺乏必要的常态化监督措施,或即使有也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未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再者,一些基层单位编制不足,个别工作人员往往长期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权力制约缺乏应有的监督,涉林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无从得知,最终诱发渎职犯罪的发生。 

  (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到位。由于基层林业单位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再加上乡镇机构改革后,基层林业站所和其他农业相关机构合并,职能增多,人员专业化水平降低,乡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不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得不细,在日常监管中仅是泛泛提一下应当注意的问题,或缺乏对相关限制性条款和政策“高压线”的规定,或监管环节没有完全抓透明、抓到位,导致林业工作人员放松了守法的“底线”,触碰了“红线”,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行政存在误读。林业部门是个多职能的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着繁重的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任务,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林业干部职工学习不够,尤其对涉林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即使对法律法规有过学习和了解,也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把握政策规章的实质,缺乏法治理念。有些工作人员钻林业发展政策缺失的空档,在工作中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擦边球,导致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牟取私利,身陷渎职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涉林渎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林业渎职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境的需要,更是广大林业人员树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拒腐防变,维护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林业工作监管机制体系建设,使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教育,时刻铭记权力是把“双刃剑”,滥用职权不仅危害国家、民众利益,而且还伤害自己;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秉公办事;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大家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保持一颗平常心;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教育,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通过强化教育,提高广大务林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职业操守意识,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二)强化林业法规、政策和规程等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在保护发展林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上,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偏松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依法行政的实际效果不为理想。因此,新的林业发展形势迫切要求加紧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干部职工。首先完善采伐监管制度。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林木采伐必须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特别是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程序缺乏操作性。特别是林权主体改革完成后,伐区更为分散、点多面广线长,履行监管职责难度明显增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涉嫌失职渎职。其次科学界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前,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一定的幅度,这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相类似。但执法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就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如在木材流通环节中,对于无证或超运木材,木材检查和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处罚时,由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宽,给涉林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最后严格制定林业项目实施流程并严格执行。当前,林业实施项目虽制定了一套实施细则,并推行了全程监理,但由于林业项目涉及千家万户,加之实施环节多而细,实践操作难度大,稍有松动,极易出现偏差甚至犯罪。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椐林业项目实施的特点,从环节入手,理顺程序,加强监理,公开透明,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三)强化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林业站所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要经常组织人员进行巡回检查,督促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对涉林案件要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运用逆向思维,倒查(排)案件,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决不手软;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的管理,尤其加强对林业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管,及时开展项目监理与环节抽查,防止暗箱操作;加大对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力度。制定资金支付制度,完善单位内部权力制约和财务约束机制,通过对照检查、跟踪监督、加强审计等工作,及时掌控资金流向,不断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林业资金使用规范、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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