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解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渎职侵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一直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对于查办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犯罪,关系复杂。一方面,与特定职务密切相关,职权关系复杂;另一方面,常以“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情形出现,因果关系复杂。
  二是与因果关系认定相关的理论观点不统一,众说纷纭。目前,对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既有传统法学理论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又有因果关系条件说,还有少数学者提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近因说等等。由于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各种学说观点不一,致使实践中在面对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有的办案人员产生迷茫,对因某种职务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与把握产生动摇。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正确对待学说分歧。坚持以案件为中心,研究和把握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办理案件为最终目的,不能一味地援引理论论断和观点,要坚持客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二是以“条件说”为基础分析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条件说的核心理论是: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会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三是要考虑介入因素能否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中断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有可能
  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介入因素是独立存在的。介入因素独立于渎职行为,与渎职行为没有任何联系或者从属、交叉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没有依靠渎职行为的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仅仅是介入因素自身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通过考虑介入因素是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对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正确认定。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团队讨论
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