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大品牌 专业 专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对职务犯罪工作的调查思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当前,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竞争、扩大就业、增加国民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监督缺位等因素,出现了许多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从近年全国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受民营企业有关人员的拉拢、腐蚀走上犯罪道路现象严重。如何防止和杜绝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亟待破解的重要难题。因此,笔者现以吉林省汪清县民营经济现状为样本,就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完善民营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略作探讨。
  汪清民营企业800多家,民营经济总量占全县经济总量的80%以上。民营企业为推动该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营企业人员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也逐年增多,分析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对在民营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6件13人,通过分析总结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当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涉嫌行贿犯罪所占比例大。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在查办的涉及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行贿受贿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1.5%。
  (二)犯罪行业领域集中。从行业领域看,集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国土资源开发、招商引资企业、医药医疗器械采购和企业改制、淘汰落后设备产能、国家扶持新能源建设项目等行业。从环节来看,主要发生在工程招投标、集体国有资产拍卖、土地交易、国家占地赔偿、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税款征收、项目审批等环节,概括起来,主要是资金密集型、资产密集型、权力密集型领域。
  (三)行贿方式多样化。通过调查,该院发现民营企业行贿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意图明确。有的借逢年过节、婚嫁喜庆“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送卡”、“礼包”等形式直接行贿;有的以“交朋友”为名,不间断地进行感情投资,有的以个人建房、家庭装潢以“借款”形式行贿,还有的为成功申请国家项目资金,以吸收存款,向存款人(掌握一定权力人员)支付“高额”利息的名义而行贿。
  (四)犯罪主体特点明显。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主体大都是“一把手”、分管副职、业务人员。民营企业主要涉及到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业务员等。在被查处的人中,这类人员占总人数的85%。官商勾结,行贿受贿。
  (五)形式趋向团伙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民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单独作案的难度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容易暴露。因此,近年来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管是商业贿赂案,还是侵占企业财产案,往往是多人联手配合、相互牵连,团伙作案居多。
  (六)手段趋向隐蔽化。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对腐败现象日趋关注,各级各部门防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民营企业自身防治腐败工作也有所加强。公开、直接行贿,极易留下线索,增加被查处的概率,因此,为规避法律制裁,民营企业涉腐人员往往对腐败行为进行掩盖,隐蔽腐败的形式、内容和过程,从而增加了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
  (七)从侵犯的犯罪客体和对象来看。除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之外,也侵害了目前的惠农惠民及专项资金。
  二、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一)企业管理上存在漏洞,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民营企业忽略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有些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老板”权力过分集中,人、财、物大权都揽在手上,对任何事情习惯于亲力亲为。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员工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很多公司企业负责人只重视工作业绩,忽视对员工基本情况的审核、职业道德教育,自身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对重点易发犯罪岗位人员的安排任用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另一方面,企业员工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与自身职务有关的职务犯罪等法律规定不了解,遵纪守法意识淡薄。
  (三)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民营企业主存在“赚钱快”、“发大财”的思想,经不住诱惑,见利忘义,把赚取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在民营企业开展预防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和实践,应找准角色定位,立足检察职能,有章有序地开展。
  (一)在具体实践中应坚持“三原则”
  1、服务性原则。检察院开展民营企业预防工作首先要立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做到“牵头不过头,到位不越位,参与不替代,配合不撒手”,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减少和遏制民营企业犯罪为手段,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引导性原则。民营企业的预防工作,关键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调动企业参与预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协助和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经营、监督等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管理人、财、物、基建、采购、销售等关键部位的预防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防腐机制构建。
  3、同等性原则。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有系统的工作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渠道及平台。在开展民营企业预防工作时,可以借鉴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同时要树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理念,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
  (二)在具体实践中应坚持“三不能”
  1、不能盲目上马。民营企业面广量大,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开展预防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为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盲目上马或不经试点盲目铺开。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择基础较好、有代表性,又有积极性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
  2、不能大包大揽。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要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否则就有越位、干预的嫌疑,那样的预防效果肯定也会大打折扣。
  3、不能参与太深。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法律上讲都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畴,理应由它自己做主。检察机关参与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基于企业的自愿,但即使是出于企业自愿,检察机关也不宜参与太深,特别是在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营策略等方面,否则可能会好心办坏事。
  (三)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三大途径”
  1、建立预防联系机制。选择部分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设立民营企业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建立台帐、规范记载与各联系点开展业务情况,了解其对预防服务的需求。公布预防咨询服务电话,及时解答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2、推出“点菜式”预防职务犯罪服务。检察机关可采取由民营企业“自选菜”、预防人员介绍“特色菜”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服务。推出预防服务定制菜单,服务项目包括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等,民营企业可以在菜单上选取所需服务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通过电子邮件便捷方式将菜单发送回预防职务犯罪局,相关承办人便可按时按需提供预防服务。预防人员还可以向民营企业介绍符合自身实际的“特色菜”,增强预防服务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3、依法查处涉企犯罪,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及其员工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等犯罪,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涉企犯罪,不但可以直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是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团队讨论
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