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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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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生态公益林工作的不断发展,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某些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存在着巨大的职务犯罪隐患。现对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对有效预防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一、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从各地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除少部分案件有林业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参与外,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协助林业部门开展生态公益林工作的过程中,在确定公益林归属、面积核算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职权,从而具备了实施职务犯罪的条件。
  (二)触犯的罪名以贪污罪为主。从各地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除少部分案件涉及的罪名为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外,犯罪罪名以贪污罪为主,主要表现为村干部在协助生态公益林补助的统计和发放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截留补助款。
  (三)作案手段基本以隐瞒政策和暗箱操作为主。主要表现为涉案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协助政府开展生态公益林工作时,在统计、上报、初审生态公益林面积、归属的过程中,采职隐瞒、虚报、冒领等手段,截留、骗取集体和他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款。
  (四)作案时间普遍跨度较长。国家为了达到长期保护生态公益林免于破坏的目的,生态公益林补助的时间一般较长,因此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助的职务犯罪作案时间也普遍较长,有的长达5、6年,少则也有2、3年。
  (五)社会危害性较大。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不但严重破坏国家生态建设,影响生态恢复,而且严重侵犯农户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员思想素质偏低、法治观念淡薄。林业基层干部和村级干部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自身的素质和法制观念不强是导致其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同时部分村级干部业务素质较低,不懂工作程序和方法,习惯于根据惯性和经验工作,没有依法行政观念,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把村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谋私的手段,蜕变成腐败干部。有的基层干部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甚至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林业部门对生态公益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严。在生态公益林补助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过于信任村干部的工作,在具体工作实施中,除林地测绘等专业性工作由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完成外,所有的统计、公益林面积归属、初审等工作全部交由村干部进行,而且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使得村干部具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任意将他人或集体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虚报在自己和亲友名下,而不用担心被上级部门发现,从而有恃无恐地骗取生态公益林补助。
  (三)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虽然村干部在职务上有书记、主任和一般村干部的职位划分,但没有建立实质的村务工作监督制度,村干部的工作得不到其他村干部的有效监督。很多工作由村委会指派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村书记、主任对其工作不进行审核,也基本不开会进行集体讨论,致使工作无人监督,权力完全集于一人之手。这种完全的放权,给村干部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四)村务公开不落实、不彻底。按照有关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国家有关惠民政策、专项资金领取发放情况等。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不少规定并未落到实处。有些惠民政策没有宣传到群众中去,而成为一些村干部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好处的个人“福利”;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情况也基本不进行公示,有的虽然公示了,但却在照相之后立马被毁,有的搞虚假的公示;也有的能够公布一些情况,但公开数据、项目笼统概括,无明确的收支明细。正是由于村务公开的不落实,致使涉案人员可以暗箱操作,长期骗取集体和他人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而一直未被村民和其他村干部发现。
  三、生态公益林补助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基层干部思想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形式在林业系统、村级组织强化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林业工作人员和农村党员干部正确看待自己所履行的职责。狠抓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林业站负责人、村级干部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增强防腐拒变能力。
  (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林业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明确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工作职责,同时完善工作措施。设定好各岗位工作人员的不同权力和职责,健全监督措施,对村级组织协助统计、初审的工作进行必要的事前教育、事中监督、事后抽查,防止出现工作混乱和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内部制约机制。针对村级干部缺乏内部有效监督的情况,一方面要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提高和增强村民主动参与监督和村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和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让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村级工作处理审批制度,促进村级工作规范化,使村级工作在处理时,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上下级之间能既相互监督又相互配合,共同廉洁地做好村级事务。
  (四)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公示制度。要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村级政务、财务和重大事务,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全村的重大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公开,尤其要特别予以重视。对国家有哪些专项资金和惠农资金,要及时全面地向村民予以公布,听取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的参与,同时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完全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让村民清楚明白。村里对村民反映的专项资金和惠农资金使用不当、发放不公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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