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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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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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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制日报》的记者马上约我进行采访,让我谈谈对此事的看法。我觉得应该有三个问题可以谈谈,这三个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词:意义、理解、执行。
         该规定的意义就在于有助于“三公”的实现,即公平、公正、公信。其中的公平是指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的。律师行业里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其中最让律师们难以接受 和愤怒的就是利用这种亲属关系开展竞争的情况。有了这种亲属关系,一些律师变得更容易收案了,并且他们的收费更高(好像除了正常的律师收费之外,还要额外 加上一笔谁都知道原因,但是谁也不愿意说出口的费用),这就不公平了!律师们最讲公平、最希望公平、最想要公平,但是对于存在于自身队伍内部的不公平,显 然没有办法!该文件的出台或许能够为律师们解决一些问题;公正是对法院裁判而言的。有了特殊的关系,难免裁判的程序不公、裁判的结果不公。法律条文是死 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却是鲜活的,是充满了人性的价值判断。这就决定了法律的适用不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一定的空间。有了与法官之间的亲情,这种裁 判就难免不公;公信是指整个社会对我们法律适用的评价、法治环境的评价、对法律人的评价如何。遇到事了,人们常常做出的第一反应是找找人(看能不能摆 平)!请律师的时候常常会问,在法院有关系吗?这些现实情况标志着我们的法治领域的公信力令人堪忧。形成好的社会风气很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毁掉 一种信念很快、很容易,但愿最高法院本该早就出台的这一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是下一个要看的问题。什么叫辖区内?我的理解应该是中级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有些城市分几个中院另当别 论);高级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在省内执业;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从事律师职业。这并不存在剥夺了有特殊关系的律师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的问题,而是作 为法官职业这一特殊的群体提高限制门槛的问题。其二是什么叫开办律师事务所?是指亲属作为合伙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还是指只要作为律师其档案关系在这个 所,还是指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律师,但是投资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就算“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是前者,那么只要不做合伙人不就可以回避掉了吗?如果事后 两者,则根本就管不着人家。其三是什么叫禁止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的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还是就指法官家属本人。目前的实践中, 法官家属本人一般也不会跑到家人所在的法院开庭,而是派本所的其他律师前往法院办理业务。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只要稍加曲解它就会变成废纸一 张。
         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又一个焦点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的执行经常会出现诸如:零点开庭、天价路费、死者重现等等案例,对于最 高法院这一内部规定在执行环节会不会出现变通,值得关注!我们看到这一对外发布的规定本身没有规定当事人监督的权利和程序、没有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和程 序,没有公布举报的电话和网站,没有规定对外公布自查结果相关信息的时间和结果。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自身的纠错能力永远是有限的,事实证明没有外部的力 量介入、没有建立监督和检查的机制,有效执行很难。
      希望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能够落到实处,不是海市蜃楼。

        以下是2月18日刊登在《法制日报》上的全文:
        法官律师专家热议最高法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完善监督避免法官亲属隐名代理

        本报记者:李娜  周斌
        古语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意指正人君子要主动远离一些有争议的人和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恰恰应了这句古语。
         任职回避规定明确要求,同辖区配偶子女开律师所做律师法官要离岗,这对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担心,避免利益冲突,设置了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
         规定一经发布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今天,一些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法官】
        解除落人口实之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审判庭负责人的丈夫是兼职律师:“一方退出”机制实行后,其丈夫主动向上海市司法局上交了律师执业证。
        这位审判庭负责人说,以前我丈夫代理案子,我总怕别人说长道短。虽然我们互不干涉,但保不住百姓不议论。现在好了,实行“一方退出”后,我的后顾之忧解除了。
        法官配偶担任律师,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但容易落下司法不公正的口实。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新英认为,任职回避制度是对法官的一种有效保护。法官的近亲属在辖区内从事律师工作,代理案件时,法官很难避免出现一 些照顾的倾向,由此带来不公正的因素。即使这种倾向不是毫无原则的,但亲属关系的存在也会对法官产生误导,影响到法官办案。即便是没有任何倾向,也会给另 一方当事人和群众带来疑虑。
        关于回避制度,丰满区法院之前一直在积极执行和落实。马新英之前分管立案时,就曾经“警告”过配偶在辖区内做律师的法官,绝不允许出现其配偶代理的案件。“最高法此次确立的回避制度,比以前的回避规定更加全面,更加严厉。”
 
        【律师】
        裁判可预见性提高
        王建国是江苏省常州市一家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妻子原在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担任副庭长。该市去年上半年出台了单方退出机制后,他爱人调离了审判岗位。
         “虽然平时我们夫妇从不过问对方办理的案件,但是任职回避制度确实可以消除群众对法官律师‘一家人’这一关系的疑虑和不安。”王建国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官的配偶或子女开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曾经屡见不鲜,这种“裙带关第”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您跟法院有什么关系吗?”韩嘉毅说,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后,都要悄悄问上这么一句。
         他直言,法官的亲属做律师,也是其他律师深恶痛绝的。因为这些人往往收费比别人高,接的案子比别人多,当事人也认可“这样的关系才是真正的硬关系”。
         韩嘉毅表示,规定的出台将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律师的执业环境将更加公平,法院的裁判结果将更有可预见性,律师会更专注于专业本身。“此外,对律师队伍整体信念的培养也有好处。如果连刚入行的年轻律师也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是多么可怕。”
 
        【专家】
        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近年来,一些涉法腐败案中,法官和律师共同涉案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法官保持清正廉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正权认为,这个规定是最高法对重庆、上海等一些省市法院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在律师与法官 特别是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斩断幕后的非法利益链条,努力铲除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和土壤,非常有针对性,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周光权直言,实施任职回避制度,会令一些人谋不到非正当利益。但有这些行为和想法的人,本身就不应该在法官岗位上。
        “对法院而言,我无权干预你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从业,但为了司法公平公正,管好干部是必须的。”他说,审判岗位并不是为某人所设立的。
 
        【建议】
        “隐名”代理值得关注
        法官任职回避在全国推行,牵涉面广泛,如何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律师、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韩嘉毅表示,要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一定要完善监督机制,广泛搜集群众意见。比如设立举报电话或者举报网站,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周光权建议,应对“隐名”现象引起足够重视。所谓“隐名”现象,是指法官的家属不当律师了,而是当律师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继续利用现有关系牟取不正当利益。另外,对于不以律师身份出现,比如以公民代理身份出现的如何回避,也是下一步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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