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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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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经验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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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安县位于秦岭东段南麓,距西安市98公里,面积3487平方公里,总人口29万,属亚热带半湿润气候,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一个林业大县,境内生态资源良好,旅游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1%,有“全国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县”、“中国栗乡”等荣誉称号。
  近年来,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大县、旅游休闲名县、资源循环强县”建设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部署,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定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盗挖国家珍稀保护植物、滥伐盗伐林木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一、结合县域特点,找准定位,着力查办破坏森林资源的渎职犯罪
  镇安是秦岭腹地的森林大县,森林资源丰富,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和二级保护植物秦岭冷杉分布较广,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艰巨,由于一些基层林业人员的失职渎职,导致乱砍滥伐案件居高不下,致使当地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事关改革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惩治涉林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基于这一认识,近几年来,镇安县检察院在紧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把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放在反渎办案的突出位置,严肃查处乱砍滥伐背后的渎职犯罪。近四年,在该院反渎局查办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红豆杉案件4件4人,四年在全市反渎考评工作中名列第一,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反渎局。
  二、细研制度规定,抓住特点,夯实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基础
  林业法律法规较为庞杂,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比较细密,不掌握相关规定,查办案件就无从谈起。为此,该院在获取林业渎职案件线索后,首先根据线索特点和危害后果认真分析评估线索,收集相关林业法规、政策,并组织办案干警认真学习林业部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总结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找准办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一)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而在上述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从该院近几年办理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此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和单一性。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从该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而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交叉性。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与乱砍滥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相伴而生,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其动机往往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三、注重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增强查办涉林渎职犯罪的整体合力
  一是积极汇报,争取县委、人大支持。镇安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县委、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涉林渎职犯罪高度重视。认为检察机关找准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该院在查办红豆杉被私自滥挖、倒卖等案中,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做了专题汇报,在县委、县人大的强力支持下,为案件的办理扫除了阻力,严肃查办了林业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导致500余株红豆杉被盗卖的案件2件2人。
  二是积极沟通,争取市院的支持。林业系统渎职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规模大、影响广,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该院及时向市院反渎局汇报办案进展情况,争取市院的支持。市院也积极派员通过参办、提办、督办等形式,加入案件的办理进程,增强了办案力量,减小了办案阻力,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三是加强联系,争取内部配合支持。该院先后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受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以及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有关涉林控告申诉中,排查涉林渎职案件线索4件,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线索。同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该院经常邀请公诉、侦监部门派员审查证据材料,引导调查取证,增强了办案合力。
  四是注重协调,争取外部配合支持。该院不断加强与县林业局的经常性联系,多次座谈研究惩治和预防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措施办法,并主动加强与森林公安局、看守所、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先后从森林公安局查获的盗伐滥伐案件、看守所羁押的涉林违法犯罪人员、法院审理的涉林民事刑事案件中排查、获取涉林渎职案件线索3件,为深挖渎职犯罪创造了条件。
  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预防工作纳入案件查办全过程
  该院在查办林业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反渎工作全过程,增强反渎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基层林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渎职行为是犯罪行为,认为自己没有收别人好处,不会涉嫌犯罪。针对这些情况,该院坚持把办案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开庭审、上法治课、开展法治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林业法治宣传。2010年,该院在查办木王林场贾某玩忽职守案时,把庭审现场放在木王林场,并组织全县170余名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给广大林业人员现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法律效果明显。
  二是帮助林业部门建章立制。针对林业部门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该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指导林业部门及时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堵塞漏洞。不少林业站针对采伐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突出的问题,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坚持与采伐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了监管人员与采伐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加强调研,及时提出预防措施。去年该院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全县林业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该县林业领域渎职案件高发的原因,并提出了惩防对策,不仅得到了林业部门的肯定,县人大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院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对策切实可行、效果明显,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自2011年至今,镇安县检察院共受理林业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1起,立案查办涉林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法院作有罪判决6件6人,占同期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75%,居各类渎职案件首位,有效遏制了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建设"生态文明大县"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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