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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的复函
(2005)赔他字第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6月2日(2005)辽法赔字第1号《关于赔偿请求人韩冰申请国家赔偿案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赔偿请求人韩冰一审被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为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符合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宣告无罪,抗诉后二审予以维持。韩冰虽然两次被判决有罪,但判决均未生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本案应由原作出一审判决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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