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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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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阳检公刑诉〔2016〕2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 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济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村**镇。2016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济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由济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在担任济南*****有限公司刹车盘铸造车间组长期间,与本车间熔化操作工预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熔化所需金属原料用量的方式,侵占公司铜3781.679468斤、钼60斤、锡50斤,并将上述金属予以销售,涉案价值87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郭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明花  
2016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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