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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上诉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巨浪,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东莞市,香港身份证号码P292***(3)。因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健豪,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巨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巨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0年3月,田氏化工母公司香港**有限公司股东连**(另案处理)和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负责人卢**(另案处理)为确保企业用地进行“三旧”改造,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在明知企业用地不符合改造条件,通过正常途径无法申报的情况下,找到与时任虎门镇镇委书记吴**(另案处理)关系密切的被告人刘巨浪帮忙,提出愿意花钱运作此事,并先后多次支付给刘巨浪共计人民币3032万元和港币200万元。被告人刘巨浪找到吴**帮忙,吴**交代分管“三旧”改造的副书记郑**(另案处理)跟进此项目,使虎门镇政府在田氏化工的改造面积不足5公顷、捆绑报送未完善办证手续的土地0.153748公顷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田氏化工的“三旧”改造申请。

二、行贿罪
在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过程中,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被告人刘巨浪向卢**提议送给分管“三旧”改造的镇委副书记郑**一两百万元,田氏化工表示同意。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巨浪与卢**两次以现金的方式送给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巨浪家人已经代其退赃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其中300万元暂存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500万元暂存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巨浪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并且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刘巨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刘巨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巨浪的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有误,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巨浪行贿的情节应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巨浪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巨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巨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对行贿犯罪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巨浪家人代其退回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巨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巨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共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刘巨浪退赃的人民币800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余款继续追缴。

上诉人刘巨浪上诉提出:1、其在省纪委和侦查机关作的讯问笔录,存在有受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的情况,来源具有非法性,故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依据前述笔录认定事实错误。2、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被判处罚金及没收、追缴所得。其与吴**的关系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密切关系,其没有利用吴**的关系来影响郑**,吴**也没有使用其影响力,田氏化工所取得的利益合法正当,不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其所取得的性质是佣金并非受贿,其所收取的款项总额为2700万元,而非3232万元,其中的500万元是卢**向刘**的借款。3、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仅构成介绍贿赂。原审判决认为其是行贿罪的主犯不符合事实。4、其有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举报了田氏化工及其主管人员行贿,并协助抓获卢**等人,还举报了郑**受贿,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5、其刑期起算点应从2012年4月24日,而非9月28日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刘巨浪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审认定刘巨浪与吴**之间关系密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刘巨浪并未利用吴**的影响力为田氏化工谋取不正当利益,刘巨浪收取田氏化工的费用性质为佣金,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违法性,刘巨浪所得中应扣除卢**借条所载的500万元。2、刘巨浪参与田氏化工向郑**行贿不构成行贿罪。向郑**行贿的受益人、实施人、资金来源均为田氏化工,而非刘巨浪个人,刘巨浪在田氏化工向郑**行贿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并非单位行贿行为的组织和操纵者,原审将本案所涉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为不同罪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3、即使刘巨浪的行为涉嫌犯罪,原审未认定刘巨浪的重大立功行为是错误的。4、刘巨浪是香港人,其向田氏化工收取费用是根据行业惯例收取的佣金,并无犯罪故意,且刘巨浪在被追诉前就如实供述,态度良好,应减轻处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0年3月,东莞市田氏化工的母公司香港**有限公司股东连**(另案处理)和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负责人卢**(另案处理)为确保企业用地进行“三旧”改造,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在明知企业用地不符合改造条件,通过正常途径无法申报的情况下,找到与时任东莞市虎门镇镇委书记吴**(另案处理)关系密切的上诉人刘巨浪帮忙,提出愿意花钱运作此事,并先后多次支付给刘巨浪共计人民币3032万元和港币200万元。上诉人刘巨浪找到吴**帮忙,吴**交代分管“三旧”改造的副书记郑**(另案处理)跟进此项目,使虎门镇政府在田氏化工的改造面积不足5公顷、捆绑报送未完善办证手续的土地0.153748公顷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田氏化工的“三旧”改造申请。

二、行贿罪
在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过程中,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上诉人刘巨浪向卢**提议送给分管“三旧”改造的虎门镇镇委副书记郑**一两百万元,田氏化工表示同意。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刘巨浪与卢**两次以现金的方式送给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

案发后,上诉人刘巨浪家人代其退赃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其中300万元暂存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500万元暂存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刘巨浪的供述:我和吴**从小就认识,1990年左右,吴**的姐姐同我表哥陈**结婚,我开始同他有来往了,关系不错,吴**曾让我帮他在香港买房和装修。

2010年3、4月份左右,我朋友张*辉和莫金锐带着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卢**来我哥哥刘巨文家里找我,莫*锐对我说卢**在东莞虎门有块地想进行“三旧”改造,问我可不可以帮忙,我当时说可以考虑一下,等我了解一下情况再说。过了十多天,卢**又来找我,详细谈田氏化工想进行“三旧”改造的事情,卢**提出他们公司愿意花1500万元来运作这件事,看吴**书记能不能帮帮忙。我对卢**说,我帮你问问看。过了两三天,我打电话给吴**,说有事想和他聊聊,当时吴**说没有空。一个多月后,吴**主动打电话给我,约我到虎门龙泉酒店,当时吴**在该酒店有招待活动,另外留了一间房给我。他到后我就跟他说:“我有个朋友在虎门有块地想进行“三旧”改造,我朋友愿花1500万元来运作。”吴**特意问我:“你和这人熟不熟,这人可不可靠?”我说:“很熟的啦,大家都是朋友”。吴**说:“给1500万元你来办这件事会不会少了一点,我得回单位和党委其他成员研究下,看可不可以办。”过了一个来月,吴**打电话给我说已经研究过了,田氏化工的这块地可以操作“三旧”改造。我打电话给卢**,说吴**同意帮你办这件事,但卢**却说已经另外找了朋友来办,不需要我和吴**帮忙。在2010年6、7月份时,卢**又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办不成“三旧”改造的事,还得找我帮手。我就打电话给吴**,吴**说“三旧”改造项目具体由副书记郑**负责,叫我直接找他就行,我说和郑**不熟。10月左右,吴**帮我约了郑**在虎门镇政府的党委会议室见面。郑**到后,吴**正式介绍郑**给我认识,对郑**讲我是他亲戚,也是老友,参与了田氏化工改造项目,让我以后有什么事和郑**联系,郑**表示到时会帮我跟进这个项目。

2010年12月中旬,我打电话给郑**想约他吃饭,他提议第二天去索菲特王子酒店吃中餐。第二天,我和卢**一起去了索菲特王子酒店,在等郑**期间,我想卢**之前提出给1500万元办这件事,后来又自己去找人办不成,我估计他们这个项目肯定能赚不少钱,于是我自己决定再提高1500万元,并对卢**讲这个项目如办成功,田氏化工将得益不少,给3000万元好处费比较合适。卢**说政府征了田氏化工的地,想我找吴**帮忙提高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当时卢**并没有直接回答我给3000万元的事,而是说要回去和股东们商量一下再答复。当时我还提出郑**不是吴**的人,但他是具体分管“三旧”改造的副书记,所以必须要另外打点,大概要给一两百万左右才合适。卢**拿了一个公文纸袋,外面再套一个类似百货公司购物的手提袋子,并对我说这是准备给郑**的钱,让我吃完饭后给郑**。大约在12点郑**到了,一见面就说快点吃饭,中午要休息一下,下午还要开会,我们吃了没有一个小时就走了。我、卢**拿着钱和郑**一起到地下停车场,郑**上车时我将钱给他,说这是给他的费用,说完我和卢**就走了。之后我听卢**说那个袋子里面装了港币60万元。2011年中秋前几天,为了感谢郑**帮忙,我约了卢**去虎门镇送钱给郑**,但具体送多少,我没有提。当时我和卢**到了郑**的办公室,对他说中秋节快到了,送点礼物给他表示感谢,随便聊了几句后我和卢**就走了,卢**将带去的一个袋子留在了沙发上,我记得他当时提的袋子里装着钱,后来卢**告诉我那是人民币20万元。

我和卢**送钱给郑**的目的:一是郑**是主管“三旧”改造的镇委领导,希望他能顺利办好这件事,程序快点,不要制造麻烦;二是卢**和我谈过容积率的问题,我也和吴**提过这件事,希望他交代郑**能帮忙。送钱给了郑**,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在执行上都比较顺利,郑**在写报告、备材料,上传下达,都会积极一些。另外在提高容积率问题上,如果能办成,除了吴**起了关键作用,具体提高多少、是否能快速办理等方面郑**都应该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对卢**提出要收取3000万元一事,卢**说公司同意,但跟吴**书记讲,因为镇政府扩地占了田氏化工的几亩土地,能不能把田氏化工的土地容积率提高一些,大概是从3.0到3.5。我答应了卢**,之后我到吴**家里和他说了提高容积率的事,吴**说回去问问市政府,因为这事镇政府没有权力审批,必须要市国土局审批,吴**还说他回去和郑**研究后再决定。后来,卢**分多次给了我3200多万元。这3200多万元包括转到我哥刘巨锋个人和五金店账户的有人民币1600万元,卢**向刘巨星借的人民币500万元,还有一张港币200万元的支票,剩下的人民币900多万元是卢**现金给我的。我收的这3200多万元不是吴**的,我只是打着吴**的名号来收取,收到的钱我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件事,他们自己去办而办不了,后来就找到我,通过送钱给郑**,以及利用我和吴**的老友关系才办成了这件事。我收了卢**3200多万元,在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个项目上,我是出了力的,是我找吴**帮他完成审批。第一,田氏化工希望能以“三旧”改造的方式进行自行开发,而在这个问题上,吴**有重要的决定权;第二,通过吴**给郑**打招呼,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得到帮助,不至于被卡;第三,在提高容积率问题上,他们也希望吴**帮忙,我也去找过吴**提过这问题,吴**说可以考虑。

2、证人证言
(1)证人卢**的证言:2010年,我在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田氏化工被连**和丁**收购后,我兼任项目经理,负责田氏化工的“三旧”改造工作。

因为田氏化工是污染企业,需要从镇中心尽快搬走,到了2007、2008年间,田氏化工决定退出,连**和丁**就收购了田氏化工。2009年6月份,田氏化工与镇政府签订了正式的《拆迁合同》,当时补偿款评估是2.5亿元,合同约定首期款是500万元,该款政府已经支付给田氏化工。2010年3月,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后,其中符合条件的土地可由原权利人自行改造、开发,田氏化工的土地所在的博涌片区规划为商住用地,容积率为3.0。连**认为申请自行改造可以确保企业拿到土地开发房地产,而且能够减少企业支出,这是最好的出路,如果按照之前的《拆迁合同》,政府把这块地推出市场“招拍挂”,企业有可能拿不到地。

我们去申报“三旧”改造,但没有任何回复,我将此情况向连**报告。后来,我提出认识一个叫阿锐的朋友,他认识一个叫刘巨浪的人,这人能量很大,和镇委领导很熟,我把这情况向连**汇报,他也同意通过刘巨浪去办理这件事。刘巨浪提出1500万元办成这件事,我们觉得数额太大,就拒绝了,后来去找大的地产商去办又办不了。我又找回刘巨浪,他说要增加200万元才能办,也就是1700万元。之后,刘巨浪就开始运作这件事,并且通过阿锐告诉我“三旧”改造这件事可以办。刘巨浪对我说他找了吴**书记,吴**说这件事可以办了,还说吴**想要买辆宝马车来用,让我们准备人民币200万元。我当时和连**汇报后,考虑到当时什么都没办,但又怕得罪吴**,所以决定只付100万元。这个时候,镇“三旧”办通知业务员陈志江,叫我们去申请办理“三旧”改造。过了几天,镇委副书记郑**约见我和连**,郑**说田氏化工可以进行“三旧”改造,但镇政府收益不能减少,经过计算镇的收益是1.08亿。后来疏通了镇委书记吴**那里,这块地就可以推进了,具体的事情吴**交代郑**去操办。在办理过程中,镇政府还将收益从1.08亿元减少到8000多万元,企业除了按市规定交5400万元以外,郑**说还要另外交800万元作为镇的收益补偿。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镇“三旧”办约见我和连**,镇“三旧”办主任邓**说参照附近的土地,我们需要另外补偿8000多万元(也就是按镇政府的收益是1.08亿元来计算),郑**过了一会儿也过来和我们讲了这个补偿方案,我和连**商量后,觉得补偿太高,税费很贵,但郑**说就是按照这个方案补偿。后来,连**叫我快点去找刘巨浪,通过刘巨浪知道,吴**说田氏化工这块土地能赚很多钱。刘巨浪对我说,上次那次从400万元上升到8000万元,可能是郑**从中搞鬼,因为他不是吴**的人,要我们花点钱在他身上。我跟连**汇报了,连**比较着急,同意给钱给郑**。刘巨浪提出给郑**的钱大概要200万元左右,但是与给吴**的无关,给吴**的要3000万元才行。我回去和连**汇报了,连**也同意了。不久,郑**约了我和连**去镇“三旧”办谈,说接受企业的意见,愿意将镇政府收益降低为8000多万元,企业只需要另外支出3700万元。

我们共给了郑**港币90万元和人民币40万元,具体如下:(1)2010年12月的一天中午,当时田氏化工与镇政府从拆迁变更为“三旧”改造补偿的谈判当中,刘巨浪打电话给我称要打点一下郑**,并要求我们准备几十万。于是我向连**汇报,连**同意了,我让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提出港币60万元,我用一个袋子装好。过了一两天,刘巨浪打电话给我到索非特王子酒店等郑**,于是我提了那袋钱到了索菲特王子酒店。在郑**到之前,我问刘巨浪要打点多少给郑**,刘巨浪提出要给200万元才合适,我告诉刘巨浪这次先拿了港币60万元,以后的下次再说。不久,郑**开完会就来到我们吃饭的房间,我和郑**聊了一会儿,刘巨浪就叫我先出去房间,我出去后大概二十来分钟再进来,发现郑**已经离开,装钱的袋子也不见了,我听刘巨浪说钱已经给郑**了。我回去后把这件事向连**报告了,也提到了刘巨浪称要给郑**200万元的事,当时连**也答应了。(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氏化工“三旧”改造方案准备报市“三旧”办。我和连**商量了一下,觉得镇“三旧”办办事比较积极,效率较高,应该是郑**专门交代过,加上春节也快到了,应该感谢一下,最后连**和我商量决定拿港币30万元给郑**。我让财务从公司账户提出港币30万元,并用一个袋子装好。过了几天,我和郑**电话联系后到镇政府大楼门口走廊把这个袋子交给了他,说春节快到了给他拜个年,当时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3)2011年7月,当时我们想向郑**咨询扩路征地的问题,希望能对田氏化工有利。我和连**商量后决定送人民币20万元给郑**,我让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提出人民币20万元,用一个盒子装好。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刘巨浪约了郑**吃饭,我和业务员陈*江到东城区棠心鲍会所酒店。郑**到了以后,我们开始聊扩路征地的一些问题。饭后,我把袋子交给业务员,然后我们一起送郑**到停车场,我叫业务员把袋子放在郑**车上,并说中秋节快到了,一点小小心意,郑**客气了一下收下就开车走了。(4)2011年中秋,当时我们和政府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存有争议,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比我们提出的少2000万元。于是连**和我商量后决定打点郑**,能够在补偿问题上关照企业。我让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提出人民币20万元,我用一个轩尼诗的空酒盒装着,外面再装了一个袋子。几天后,我和刘巨浪去到了郑**办公室,谈了一下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刘巨浪对郑**说中秋节快到了,送点礼物给他表示感谢。临走时,我把这个袋子放在他办公桌旁边,他也看到了。我出去后打电话给他,说快过节了,表示下心意,希望他能多关照企业。他客气了一下就挂了电话。2012年5月,吴**被省纪委双规后,郑**分别退还给我和连**人民币20万元,合计人民币40万元。

田氏化工送钱给郑**的目的:郑**是分管“三旧”改造的镇委副书记,要他在一些不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问题上关照田氏化工,在报送材料审核、审批和把关上不要卡得太严,尽量能早点上报到市“三旧”办,争取企业能早点将土地的性质转变,企业能够早点实现盈利;在方案签订过程中,能将政府的收益调低一些,减少企业的成本开支;在提高容积率的问题上,能够关照企业,积极向市规划局申报,从而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盈利。

郑**为田氏化工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第一,郑**在拆迁补偿合同变更选择了对我们企业更为有利的方案,按照之前的拆迁合同进行“招拍挂”,企业不一定能拿到这块地,适用“三旧”改造政策后,企业就确保可以拿到这块土地。第二,郑**帮助我们企业在签订合同、“三旧”改造报批方面开了绿灯,没有严格按文件的要求来卡我们,并加快了审批进度,为我们企业节省了时间,企业能尽快取得开发权,从而早点实现盈利;第三,我们能够争取更多和政府谈判的主动权,比如在征地补偿款的协商上,政府能够考虑我们企业一方的难处,减少企业的支出,提高企业土地的容积率,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我们给刘巨浪的钱共计人民币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我不知道给这些钱是否交给了吴**。刘巨浪每次都是说吴**要钱,给钱后办理过程中都会比较顺利,有几次没有满足刘巨浪提出的要求,我们就会被镇政府卡住或被制造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想这些钱应该交到了吴**手上。

(2)证人连**证言:2010年底,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后,其中符合条件的土地可由原权利人自行改造进行开发,田氏化工的土地刚好属于“三旧”改造片区范围,我们认为完全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可以申请自行改造。于是我们决定推进该地块“三旧”改造,我叫总经理卢**负责跟进该项目,他有什么事情向我汇报。刚开始我们按照正常程序向虎门镇政府申请,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之后,卢**通过他的一个叫阿锐的朋友认识一个叫刘巨浪(东莞市中堂镇人)的人,这个人认识很多领导、人脉关系很广,而且吴**书记也是中堂人,他和吴**比较熟,我们就想通过他疏通与吴**的关系,使得吴**能够促成田氏化工土地项目。这样我们就想找刘巨浪帮忙,具体事宜由卢**去操作。之后,卢**约刘巨浪吃饭,回来后卢**向我汇报说刘巨浪答应可以帮忙办理这件事,但是要我们给1500万元,我就觉得他要的钱太多了,田氏化工也不会去做行贿的事情。于是我们就没有再找刘巨浪,打算与其他的朋友合作向政府申请该项目,但是也没有办法推进该项目,甚至还收到反馈信息说刘巨浪讲我们找其他什么人都没用。这样我们实在没办法,就在相隔两、三个月后再找刘巨浪。卢**跟我汇报说刘巨浪要求再增加1500万元,即我们要给他3200万元才肯干。我们很无奈,这个项目已经做了一半,只能继续做下去。我们只好答应刘巨浪的要求,开始操作这件事情。

2010年9月份左右,我们向虎门镇政府申报“三旧”改造,虎门镇相关部门也开始测量土地,这时刘巨浪开始向我们要钱。我记得最初卢**跟我汇报说刘巨浪要200多万元买辆车,我就让卢**从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现金给刘巨浪,具体什么时候我就不记得了,因为这些事是由卢**去操作,我不管具体事宜。接下来的几个月,公司陆续给了刘巨浪1000多万元的现金。之后,刘巨浪不断向我们要钱,我感觉这件事还没有办妥,刘巨浪还不断催促给钱,我感到很无奈,但是又不想得罪他,我们就说公司没办法提取这么多的现金,只能通过汇款。我们这样做也是故意留下一点痕迹,毕竟这些钱是在未办妥手续情况下给的,万一他吹牛皮,可以考虑追回。之后,卢**通过银行陆续汇给刘巨浪1000多万元。具体划到哪个账户我也不清楚。2011年11月份左右,刘巨浪又要钱,我公司已经没钱了,刘巨浪说可以找他朋友借钱给我公司,无奈之下,我公司以卢**的名义向刘巨浪的朋友借款800万元,其中300万元汇款到我公司,另50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刘巨浪处理。每个月的利息大约二、三十万元,我们已还了200万元,还有600万元未还。我们总共给了刘巨浪人民币3200万至3300万元左右,另外还有港币200万元,是我的朋友张*芳在香港开具支票给刘巨浪的。

刘巨浪把这些钱如何分配我不知道,因为我听卢**说刘巨浪每次要钱都打着吴**的名号,说吴**催着要钱。我们送钱给吴**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三旧”改造这件事,希望吴**能给予关照,督促具体负责经办的人加快审批进度,在报材料审核、审批和把关上不要严格依照文件卡得太严,尽快能早点上报到市“三旧”办,争取企业能早日将土地的性质转变,企业能够早点实现盈利;另外,在政府收益这问题上,能降低政府的收益,减轻企业的成本;在提高容积率问题上,希望吴**能够督促虎门镇政府尽快上报提高容积率的方案,积极向市规划局申报,为企业实现更大的利益。

在“三旧”改造过程中,我们共送给郑**港币90万元和人民币40万元。2012年5月份,郑**分别退还给我和卢**各人民币20万元。卢**向我汇报过,说他之前问过刘巨浪,刘巨浪说大概要花200万元在郑**身上,卢**一共送了几次,送了多少,以他说的为准。

案发后,连**指认送给刘巨浪的人民币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的清单。
(3)证人吴**的证言:我自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任东莞市虎门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在此期间,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镇的全面工作。我和刘巨浪是老乡,而且刘巨浪的表哥陈**娶了我二姐吴**,我们之间有表兄弟的亲戚关系。我和刘巨浪的关系很好,经常联系,有时候一起喝茶吃饭,社会上的人也知道我和刘巨浪的关系密切,他有时会帮我办一些事,我有什么事也常找他帮忙。2005年,我要在香港买房,刘巨浪找中介帮我去物色,因以公司的名义买房税收会少点,于是我叫妻子和哥在香港成立卓*公司,后我交给刘巨浪港币1600万元,刘巨浪帮我将钱转到卓*公司。买房后,刘巨浪帮我支付了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还垫付了部分家具、灯饰和电器费用。考虑到我是公务员身份,我妻子是公司的股东,以公司名义持有房产也对我不利,于是我和刘巨浪商量后以刘巨浪的名义买下卓*公司,实际上刘巨浪并没有出资,刘巨浪与卓*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协议,房屋也转到刘巨浪名下,实际房屋还是我的。

2010年上半年,在镇政府党委会议室,刘巨浪找我说有个朋友在开发田氏化工的项目,想通过“三旧”改造,希望我能帮忙。我对他说,只要符合政策就可以。后来他还问我谁分管“三旧”改造,我告诉了他是郑**。刘巨浪主动提出来,既然我那么忙,希望能见见郑**,“三旧”改造具体的事可以与郑**联系,当时我答应了。在找我谈田氏化工“三旧”改造事情的时候,刘巨浪对我说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个项目应该收益不错,我帮忙以后,到时给些好处费我,当时我理解应该是田氏化工通过刘巨浪送钱给我。我马上拒绝了,我说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我能帮就帮,不符合政策的,我也帮不了,他说如果不符合规定也没办法。后来,刘巨浪跟我提起“三旧”改造的事,我就叫他直接与郑**联系。郑**跟我汇报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件事,由田氏化工向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规划。之后,田氏化工具体提出“三旧”改造的方案,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级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我认为田氏化工是符合“三旧”改造的条件,郑**有没有收取好处费我就不知道了。在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个项目上,田氏化工那边没有人给钱我,刘巨浪也没给过我好处费。

(4)证人郑**的证言:2010年4月,我时任东莞市虎门镇镇委副书记,分管“三旧”改造工作。“三旧”改造的程序是先由企业找到符合广东省“三旧”改造文件规定条件改造的地块,作出一份初步的申请计划,报虎门镇“三旧”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基本条件后再报给我审核,由我请示镇委书记吴**,吴**同意以后再派我代表虎门镇政府和企业签订“三旧”改造合作意向书。

卢**是在2007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他是田氏化工总经理助理,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的事务多由他负责。刘巨浪是在2010年6、7月份通过吴**介绍认识的,我不清楚刘巨浪具体是做什么工作,但我知道刘巨浪和吴**的关系较好。

我曾经因为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收受了卢**和刘巨浪送给我的港币90万元和人民币4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12月的一天,刘巨浪打电话约我吃饭,刚好当天我在虎门镇索菲特酒店的王子饭店有接待任务,于是就让刘巨浪和卢**在王子饭店里的一间房间等我。我接待完后就去到刘巨浪和卢**吃饭的房间,吃饭后我就想走了,走的时候刘巨浪拿着一个礼品袋送我到停车场,我上车的时候刘巨浪把袋子放在我车上,说是感谢我在田氏化工项目给予的帮助,我说不客气,本想推脱,但见刘巨浪走远了,我就开车离开了。后来,我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着港币,我不记得是港币50万元还是60万元,都是1000元面值的,10万元一沓。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卢**到虎门镇“三旧”办公室找邓亦棉(“三旧”办主任)谈关于“三旧”改造的事情,当时我也在场。谈完走到镇政府大楼门口走廊的时候,卢**拿给我一袋东西,说春节快到了先给我拜年,我觉得也不好推辞就收下了。我回到办公室后打开一看,里面装着港币30万元,都是面值1000元一张,10万元一沓,共3沓。第三次是在2011年7月的一天,刘巨浪和卢**到我的办公室,大家聊了一会之后,刘巨浪就指着身旁的一个袋子说,中秋节快到了,送点礼物表示感谢,说完他们把袋子留下就离开了。之后,我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着人民币20万元,都是100元面值一张,1万元一沓,共20沓。第四次是在2011年中秋前的一天,卢**打电话给我说快过节了,让我到镇政府停车场拿礼物。我到了停车场见到卢**,卢**让我打开车门,然后往我车里放了一袋东西,并说是“一点心意”,下班后我开车回家前打开袋子一看,袋子里面装着钱,都是100元面值的,1万元1沓,共人民币20万元,我大概都明白是怎么回事。

我在操办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的情况如下:2010年,镇委书记吴**介绍刘巨浪给我,同时告诉我刘巨浪也参与了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吴**在不久后召开的镇领导班子会上提出要按“三旧”改造政策推动田氏化工一事,吴**指示,田氏化工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可以按照原来签订的《土地及拆迁补偿合同》,在保证镇政府收益不减少的情况下按“三旧”改造政策推动这个项目的开发,并由我牵头制定方案。

根据吴**的指示,按照正常的程序是找有关部门对这块土地进行评估,但我认为根据相近土地的拍卖价格对田氏化工的土地进行核算效果也是一样。我叫镇“三旧”办主任邓亦棉会同镇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分别核算出田氏化工项目按原约定拆迁后“招拍挂”开发方式和按“三旧”改造进行开发的成本盈亏,比较两种方式镇政府实际的具体收益情况。然后,根据与相近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刚拍卖的土地(博涌社区博美布料市场旁)的地价进行核算,按原来的方式开发镇政府的土地收益约为1.08亿元,按照“三旧”改造开发方式的土地收益约为4000多万元。过了几天,卢**和连**到“三旧”办会议室,我把这个方案告诉了卢**,当时卢**说按第一种方案(1.08亿)支付给镇政府的收益太高,企业难以承担,后我把这件事情汇报给了吴**。

一个星期以后,吴**打电话给我商议此事,他说镇政府的收益定为8000万元左右比较合理,并叫我按此做方案报镇党政班子会讨论。将镇政府收益定为8000多万元并没有任何依据,我将吴**的意见告诉了“三旧”办主任邓*棉,后来邓*棉计算出土地成交价为每平方米9200元,镇政府的收益为8023万。过了几天,我将这一方案告知卢**等人,卢**没有反对。2010年12月15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吴**说:“这个方案比较合理”,方案就通过了。讨论同意后,我在2010年12月27日代表镇政府与田氏化工签订了《补充合同》。

2011年上半年,由于我们镇要开发一条路,大约征用了田氏化工3000多平米的土地。田氏化工认为我们按照相关标准补偿的话对他们的利益损害较大,于是提出以提高地块的容积率,从3.0提高到3.3的方式来作为补偿,卢**把方案上报给镇“三旧”办,当时我是主管镇“三旧”办,这份方案就请示到我这里来了,我看过觉得可行就报给吴**,经过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就上报到市规划局审批。因为田氏化工之前已经和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而且镇政府已经支付了500多万元给田氏化工,所以镇政府可以按照拆迁补偿的方式来保证镇政府收益不减少的情况下,按照“三旧”改造的方式去操作,田氏化工名义上是“三旧”改造,实际上还是按照原来拆迁补偿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因此,如果田氏化工自行按照市“三旧”改造文件来申请改造,“三旧”办和我是不会批的,但镇政府是不是会批,因为这个问题没有在班子会议上讨论,我也不清楚,但是吴**说的是要按《拆迁补偿合同》做方案。

在田氏化工“三旧”改造中,有许多环节和手续都是需要由我审批,即使大方向上要听吴**的,但在项目细节上我也可以发挥我的权力,比如交代“三旧”办对这个项目跟得紧一些,加快办证和报批等手续的办理,所以田氏化工每一次送钱给我,我想都是因为他们为了把事情办得顺利点,从而对我表示感谢。

(5)证人刘**的证言:我不清楚刘巨浪帮助田氏化工办理“三旧”改造的事。刘巨浪曾让我帮助卢**向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老总陈**借了800万元高利贷。在2011年10月份左右,刘巨浪叫我去他家,他跟我说他入股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老板是陈**,陈**出资1200万元,他出资800万元,股东用我的名字。另外,他还说卢**欠他钱,但卢**现在又没有钱,可以以巨达公司的名义借钱给卢**,于是我答应了刘巨浪。2011年11月23日,刘巨浪、卢**和我三人在刘巨浪家里,以我的名义借800万元给卢**,并写了一张借据,写明卢**向我借800万元高利贷,借款期限是四个月,月息2.5%,其中卢**收到现金500万元,另外300万元转给东莞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实这300万元也是刘巨浪的,我借给卢**的800万元约定是刘巨浪出资在巨达公司的股份。这800万元的借款利息共有三笔,分别是在2011年12月29日支付的12月利息20万元;2012年1月19日支付的1月份的利息20万元;2012年4月1日支付的3月份的利息15万元,另外还有一笔支付2月份的利息现金20万元,以上总共是利息75万元。我全部都给了刘巨浪。

(6)证人刘*文的证言:2010年3、4月份左右,我的朋友谢沃辉(阿辉)介绍了一个他认识的朋友给我,这人是田氏化工经理卢**,他们公司有个项目想进行“三旧”改造,想通过我弟刘巨浪找亲戚吴**帮忙,看能不能进行“三旧”改造。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刘巨浪,他也表示同意。

(7)证人刘*锋的证言:在刘巨浪帮助办理田氏化工“三旧”改造这件事上,我帮助刘巨浪代收了一些汇款,其中汇到我的五金店账户的有800万元左右,汇到我的个人账户的也有800万元左右。这些钱汇到后,有些我取出来给了刘巨浪,有些我帮他暂时保管,他需要时就提现给他或者帮他转去其他账户。这些钱有的是从个人账户汇入,有的是从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汇入,还有其它一些公司,我具体记不清楚了。我听刘巨浪说这些钱是他朋友汇过来的,我当时不清楚这钱是干什么的,以为是刘巨浪自己在外面做生意的钱,也没有细问,只是帮他代收汇款而已,我也没有太在意。

(8)证人张*芳的证言:东莞市炜方五金厂是我和冯*兴合伙经营的,冯*兴是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1年7月中旬,冯*兴找我说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急需一笔港币,问我是否可以兑换,我答应了。2011年7月20日,我和冯*兴一起将开好的港币200万元支票拿到我家附近交给卢**,过了几天,卢**通过汇款方式把钱还给了我。

(9)证人邓*棉的证言:田氏化工在办理“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不完全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按照“三旧”改造的方式去推进。按照《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成片拆迁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公顷,地块边界须规整。田氏化工的可开发土地面积是4.1775公顷,面积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是在没有办理全部用地的土地证前提下,将已办证和未办证的土地一起上报。田氏化工上报的土地中有一块路巷,面积为1535平方米,尚未办理土地证。按常规是先办好土地证再上报,但当时田氏化工将其捆绑到一起上报到镇“三旧”办,我们也没有提出来异议,把材料一起上报到市“三旧”办,市“三旧”办也作了批复。当时我将这个情况向郑**汇报了,他同意了这个做法。

三是未按正当程序提出变更容积率的申请。2011年6、7月份,镇里规划要扩建太宝路,政府征收田氏化工383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价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540元,未办证的按照344元来计算,这是根据《虎门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卢**提出这样的话,企业的建筑面积减少,希望能提高容积率。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郑**叫我到他办公室,当时卢**也在,郑**问我:“田氏化工提高容积率的可能性大吗?”我说:“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要经过市规划局审批,不一定能批得下来”,他说那如何做才能容易通过市规划局审批,我说在总的开发面积不超过原来控规所定的建设规模下,获批的可能性会大一点。他叫卢**提交一份申请过来,不久后,卢**到我办公室来,把容积率从3.0提高到3.3的申请交给我。我把这份申请给了郑**,郑**看了没说什么。没多久,郑**就交待我们“三旧”办起草提高容积率的申请以“三旧”办名义报镇政府,镇政府再上报市规划局。另外,我们还起草了提高容积率的《补充合同二》,由郑**代表政府和田氏化工签订。按正常程序,镇政府是无权去变更企业土地的容积率的,应当由企业咨询市规划局的意见,并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再到镇“三旧”办来讨论关于补偿的问题。虽然我知道市里面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征地后要提高企业用地的容积率,但这是郑**交办的,我也只好按照他的要求去执行。

四是将镇的收益从1.08亿元减少到8000多万元。2010年9月或10月左右,郑**交待我按照田氏化工征地拆迁补偿方法来计算政府的收益,并要求我们按与相近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刚拍卖的土地(博涌社区博美布料市场旁)的地价进行核算。我和镇“三旧”办王*春(镇国土分局)、陈*良(镇财政分局)一起计算出镇政府的收益是1.08亿元,后来我将情况向郑**汇报。不久,我通知卢**到镇“三旧”办,卢**和连**两人来到,当时郑**也在场,我把计算出来1.08亿元的方案告诉卢**,他们说企业负担太重。一个星期以后,郑**叫我按照镇政府的收益定为8000万元来做个方案,我们按土地每平方米9200元计算出政府的收益是8023万元。过了一两天,我们把8023万元的方案告诉了卢**,卢**当时没有表示反对。2010年12月27日,郑**代表镇政府与田氏化工签订了《补充合同》。政府将收益从1.08亿元减少到8000多万并没有任何依据和规定,镇政府收益8000多万也是没有依据的,对于政府来说减少了收益,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减少了支出成本。

(10)证人陈*平的证言:我们还没有收到虎门镇政府向市规划局上报的“关于申请《虎门镇博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调整的函”(虎府函[2015]25号,报告时间是2012年3月20日)。镇政府如果上报到我们这里审核,他们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镇政府关于调整理由说明的函;2、市规划局审查通过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方案;3、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4、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控规调整论证报告需要虎门镇政府“三旧”办的职能部门,主要是镇规划所来牵头和负责,包括去现场勘察、测绘、出具图纸和方案,还有国土、城建、供电、水利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汇总到镇政府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由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调整的类型进行分析,编制出技术方案。对于一些疑难问题,还需要征求虎门镇“三旧”办的意见,如果可行的话,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控制性微调也需要提供控规调整论证报告。以上资料,如果缺少其中某一项的话是不能通过审批的。我们是根据《关于镇街规划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关于完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送材料的通知》的要求来办理的,这些文件规定都已下发到各镇。

(11)证人张*强的证言:我主要负责“三旧”办公室日常的工作。根据2009年12月26日出台的《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申请改造的土地要求面积不得少于5公顷。市政府2012年6月12日发的《关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面积问题的复函》,在复函中同意了市“三旧”办上报的关于土地面积少于5公顷申报“三旧”改造的请示。在市政府出台这份复函以前,我们要求按照土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上报。之后对于那些符合“三旧”改造条件,但面积少于5公顷的,我们也认为其符合申报的条件。

田氏化工申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包括:(1)田氏化工的土地面积少于5公顷,不符合上述实施细则的规定。(2)对于未办证的路巷,应该要先上报省政府审批,田氏化工在未全部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市“三旧”办的审批的。(3)田氏化工缺少没有办理土地证的路巷的完善手续材料,即与村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收据、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签名、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处罚的凭证、征地听证材料等资料。

2010年下半年有一天,镇“三旧”办邓亦棉、董华智和田氏化工经理卢**过来咨询过未办证的路巷如何处理事宜。我告诉他们路巷没有土地手续,应该先报省政府完善土地手续,再以镇“三旧”办名义上报到市“三旧”办,当时卢**也在场。郑**作为主管领导,申报材料要经过他签名,他肯定知道这些政策规定和田氏化工存在的哪些违规问题。

(12)证人李*凤的证言:公司财务都是由我们公司的副总经理卢**负责,2010年12月到2011年中秋,卢**经理交待财务处准备钱并先后提取四笔现金。第一次是在2010年12月24日,我从连**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的私人账户(账号:744800019200616****)提出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后我把这笔钱兑换成港币大约6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1月21日提出现金人民币50万元,卢**给了我人民币20多万元去兑换港币,大约就是港币30万元。第三次是在2011年7月27日,我提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卢**。第四次是2011年8月29日,卢**交待我提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交给他。2012年5月份,我记得是过完“五一”劳动节回来没多久的一天,卢**拿着人民币20万元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这些钱他不需要用到,让我放在公司作日常开销。

(13)证人董*智的证言:我帮郑**拿过两次东西给田氏化工的卢**。2012年5月下旬,郑**拿出一个包(类似礼品包),嘱咐我要亲手交回给卢**,并说要及早交回给卢**,还要跟卢**分析好政策是允许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项目开展的,其他的就不要理了。后我去到卢**办公室将东西交给他,我不知道包里是什么。过了不久,郑**又让我把一个包交给卢**,当时卢**不在办公室,卢**让我交给连**,我交完后就向郑**汇报了。

3、虎门镇政府对田氏化工“三旧”改造的审批材料:
(1)2010年12月15日虎门镇“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镇政府报送的《关于博涌田氏化工厂地块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的请示》,证实:田氏化工与虎门镇政府于2008年签订的《拆迁赔偿框架协议》、2009年签订的《土地及拆迁补偿合同》,约定田氏化工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容积率为3.0,该地块通过“招拍挂”推出市场,田氏化工以不低于补偿款的130%竞投,现拟将该地块按“三旧”改造政策自行改造,按原合同镇收益不减少的原则,田氏化工确保镇政府土地收益80231635元。改造的地块有证面积40240.1平方米,无证面积1534.9平方米。

(2)政府收益计算表,证实:根据田氏化工与虎门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及拆迁补偿合同》,田氏化工土地及拆迁补偿总款为人民币2.5亿元,该土地通过“招拍挂”推出市场,田氏化工以不低于补偿款的130%竞投。参照相近土地最近拍卖的地价计算,扣除补偿给田氏化工的人民币2.5亿元、相关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镇政府的收益为人民币109232494.74元。

(3)虎门镇政府与田氏化工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2012年1月9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二》,证实:通过“三旧”改造方式自行改造,镇政府的收益为8023多万元,镇政府协助田氏化工上调容积率至3.3。

(4)2011年1月25日《虎门镇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纪要》,证实:虎门镇政府同意田氏化工的博涌社区(44190032136-2)地块进行“三旧”改造。改造后用地面积为41775.2平方米,控规容积率为3.0(最终以市规划局批准为准)。

(5)《虎门镇博涌社区(44190032136-2)地块改造方案》、土地权证、“三旧”改造方案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及公示材料,证实:田氏化工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40000多平方米,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500多平方米。

4、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虎门镇博涌社区(44190032136-2)“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证实:经东莞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虎门镇博涌社区(44190032136-2)“三旧”改造方案,拟改造的平均容积率为3.0。虎门镇博涌社区(44190032136-2)地块包括权利人为田氏化工的三块工业用途的国有土地;权利人为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块面积为1537.48平方米路巷用途的集体土地。

5、田氏化工申请上调容积率的申报材料:
(1)田氏化工于2011年10月31日出具的《关于申请调整我司地块控规容积率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报告》,证实:田氏化工申请调整容积率至3.3。

(2)东莞市虎门镇“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申请调整博涌田氏化工厂地块控规容积率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请示》,证实:虎门镇“三旧”办向镇政府请示调整田氏化工地块的容积率至3.3。

(3)2011年12月22日《虎门镇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纪要》,证实:虎门镇政府同意调整田氏化工土块的容积率,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市规划局。

(4)东莞市虎门镇政府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申请<虎门镇博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调整的函》,证实:虎门镇政府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调整田氏化工土地容积率至3.3。

6、虎门镇政府关于扩路征地的补偿办法,证实:虎门镇政府于2011年5月12日印发的《虎门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40元。

7、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证实:2009年12月16日,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规定“三旧”改造单元的面积不少于5公顷。

8、“三旧”改造关于土地面积的相关文件:
(1)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在《关于“三旧”改造土地税费返还面积问题的复函》(东府办[2012]265号)下发前,东莞市人民政府没有以其名义印发关于放开面积5公顷以下项目可上报的公文。

(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2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关于印发<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东规发[2010]52号)文件没有提到“三旧”改造土地面积的问题。

(3)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面积问题的复函》,证实:同意市“三旧”办草拟的《关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面积问题的通知(送审稿)》,以市府办函文件形式印发。

(4)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面积问题的请示》,证实:按照东规发[2010]52号的规定,对符合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只对已批控规进行微调的“三旧“改造项目,可直接依据控规(或按程序微调后的控规)实施改造,由此强化控规对改造活动的硬约束,避免采用面积上的一刀切。

(5)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2月6日向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发改局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征求“三旧”改造土地税费返还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东三旧办函[2012]9号),证实:市“三旧”办拟提请市政府下发正式通知,对于改造方案通过省人民政府或市“三旧“办审批、按照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规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无论面积大小,均可按规定申请返还土地税费;东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局于2012年2月至3月分别出具《关于征求“三旧”改造土地税费返还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证实:上述各单位均无不同意见。

(6)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0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印发<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东规发[2010]52号),证实: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将《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各镇人民政府、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9、关于土地须完善手续才能申报的文件:
(1)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8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虎门镇博涌社区(44190032136-2)“三旧”改造项目上报时没有提供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等3项材料。

(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报省审批业务指引》,列举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所需的材料,其中包括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关于对该历史征地协议及补偿方案至今无不同意见的证明》、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征地听证材料等。

(3)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及相关附件,列举了“三旧”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

10、关于土地调整容积率的相关文件:
(1)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2年7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目前为止,该局未收到《关于申请<虎门镇博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调整的函》(虎府函[2012]25号,2012年3月20日上报)。

(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完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送材料的通知》及附件,《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证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程序包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镇政府加具意见、市规划局审查等。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送材料及要求,其中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送审表、控规调整申请函、调整论证报告等,而调整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优化建议、论证结果等。

11、田氏化工与虎门镇政府之间的收款凭证,证实:根据田氏化工与虎门镇政府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田氏化工退还了第一期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及支付了1000万元土地收益款给虎门镇政府。

12、田氏化工财务出具送钱给郑**的提款账册、银行流水,证实:田氏化工行贿郑**的人民币40万元和港币90万元,均为该公司财务从连**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744800019200616****的账户内提取。

13、田氏化工收购香港**有限公司协议,证实:田氏化工的法定代表人为田**,地址为东莞市虎门镇博冲咸冲地段,2008年连**和丁泽顺收购了田氏化工的母公司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份,尚未更换法定代表人。

14、投资入股合同,证实连**与丁**就投资开发田氏化工事宜达成了协议。
15、企业登记资料及连**、卢**任职材料,证实:田氏化工的股东是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田**。连**是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卢**是东莞市利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田氏化工虎门镇博冲咸冲地段厂房地块“三旧”改造项目负责人。

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刘巨浪于2012年11月20日退赃人民币300万元。
17、户籍材料,证实刘巨浪的身份情况,即1966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072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旧村大道街一巷1号。刘巨浪持有香港居民身份,香港身份证号码P292***(3)。

18、广东省纪委办公厅粤纪办[2013]357号函,证实刘巨浪的归案经过。
19、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讯问刘巨浪的经过。
一审期间,上诉人刘巨浪的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东莞银行电汇凭证、网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上诉人刘巨浪的家属分别在2013年6月9日和14日共退赃人民币500万元给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请求书,证实刘巨浪的兄弟刘*锋、刘*星愿意将汇达大厦作为刘巨浪退赃的担保,汇达大厦是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所建,汇达公司的股东是刘*锋和刘*星。

对于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巨浪与吴**之间不能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刘巨浪没有利用吴**职务上的行为,亦未对吴**实施影响力,没有为田氏化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取的是佣金,其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意见,经查:第一,刘巨浪与吴**有亲戚关系,关系很好,经常联系,社会上的人也知道他们关系密切,刘巨浪还帮助吴**在香港买房、装修及垫付相关的费用,后为吴**持有房产,足以认定两人关系密切,上述事实有刘巨浪的供述和吴**、郑**、卢**等证人证言证实。第二,为了田氏化工的“三旧”改造事宜,吴**介绍刘巨浪与分管“三旧”改造的镇委副书记郑**认识,并告诉郑**刘巨浪参与了田氏化工“三旧”改造,吴**还在镇领导班子会上指示郑**牵头制定改造方案。第三,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三旧项目拆迁改造面积不小于5公顷,而田氏化工可开发土地面积仅为4.1775公顷,且捆绑报送一并改造的0.153748公顷土地尚未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三旧”改造的条件。田氏化工明知项目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人员贿赂的方式,使虎门镇政府同意其“三旧”改造,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综上,足以认定刘巨浪作为与吴**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吴**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郑**等人实施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田氏化工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田氏化工财物,刘巨浪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犯罪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巨浪所涉金额中其中500万元是借款,应从其所收款项中扣除的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刘巨浪供述,其在2011年底要求卢**支付承诺给付的剩下500万元时,卢**解释称公司目前资金困难暂时给不了,刘巨浪提议向他人借款,并让其弟弟刘*星办理此事,之后卢**向刘*星借款800万元,并出具借据给刘*星收执,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连**作为借款担保,卢**确认收到刘巨星现金500万元,并将款视为田氏化工支付刘巨浪好处费。上述事实有刘巨浪本人供述和证人刘*星、卢**、连**的证言以及借款借据等书证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巨浪通过让卢**向他人借款的方式收受卢贿送500万元的事实,该500万元应计算在刘巨浪受贿的数额中,故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向郑**行贿的受益人、实施人、资金来源均为田氏化工,刘巨浪参与田氏化工向郑**行贿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为介绍贿赂,且仅起辅助作用,不是主犯。经查,在本案的行贿犯罪中,虽然行贿的资金由田氏化工提供,但为使田氏化工“三旧”改造顺利进行,也为实现收取田氏化工3000多万元好处费的目的,刘巨浪提议卢**向负责项目改造的郑**行贿一、二百万元,并与卢**一起向郑**贿送港币60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可见,刘巨浪和田氏化工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贿赂郑**,而非仅仅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起搭桥联系作用。因此,刘巨浪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而不是介绍贿赂罪。在向郑**行贿过程中,刘巨浪提议并主动联系郑**,两次参与向郑**行贿,在案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故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刘不构成行贿罪以及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巨浪上诉提出其在省纪委和侦查机关作的讯问笔录,存在有受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的情况,来源具有非法性,故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意见,经查,刘巨浪在侦查机关多次稳定供称其和吴**关系不错,帮助田氏化工办理“三旧”改造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刘巨浪该供述与证人卢**关于刘巨浪与虎门镇领导很熟,刘巨浪帮助田氏化工办理“三旧”改造,卢**因此送钱给刘巨浪的证言相吻合。吴**的证言也证实其和刘巨浪关系很好,为田氏化工“三旧”改造介绍郑**与刘巨浪认识,参与研究处理田氏化工“三旧”改造事项。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巨浪利用与吴**密切关系为田氏化工办理“三旧”改造并从中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而刘巨浪又未能提供其在侦查机关受逼供或诱供的相应证据,侦查机关制作笔录时所附同步录音录像也并未反映有逼供或诱供的情形。故刘巨浪上诉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所作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巨浪上诉提出检举田氏化工卢**行贿以及郑**受贿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刘巨浪为了顺利实现收取田氏化工好处费的目的,提议田氏化工卢**向郑**行贿,并积极参与其中两次行贿,对刘巨浪所“检举”田氏化工卢**向郑**行贿的行为,与刘巨浪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属同种罪行,且相互关联,属于刘巨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形,不构成重大立功。

刘巨浪上诉提出对其刑期起算点应从2012年4月24日,而非9月28日起算的意见。根据破案报告,办案机关在调查吴**违纪案件中,发现刘巨浪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刘巨浪如实供述违法事实。2012年9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巨浪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28日对刘巨浪执行逮捕。对照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巨浪提出以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调查之日作为刑期起算时间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巨浪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并且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3032万元、港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诉人刘巨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刘巨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刘巨浪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一审法院已作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巨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一审也已作认定并对其行贿犯罪减轻处罚。上诉人刘巨浪家人代其退回部分赃款,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巨浪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黄少玲
代理审判员聂河军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黄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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