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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1)源少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永强,男,×岁。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日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0年6月12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永强犯贪污、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永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漯刑终字7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永强及其辩护人刘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贪污罪1、2010年2、3月份,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局工作人员缑XX收取的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的5万元罚款予以侵吞。
  2、2010年3月份,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局工作人员缑XX收取的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的3万元罚款予以侵吞。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
  二、玩忽职守罪2009年年底以来,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源汇区城建局工作期间,在该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收取该村村民所交的7万元罚款后,放任该村村民继续施工建房,不再对其进行查处、管理和申请强制拆除,致使该村违法建筑建成后面积为5902.5平方米,建筑成本为2170950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0年6月份,该非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永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永强辩称,指控其贪污5万元这一笔不属实,他将该5万元用于春节购酒,为公事看望领导,当时未向财务交待,属于违规但不违法。指控其贪污3万元这一笔确系自用,但有归还之意。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由于其工作的失职,给拆迁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请求法庭给予宽大处理,让其早日回报社会。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袁永强犯贪污的数额应为3万元。第一笔5万元其购高档酒用于单位招待和春节看望领导,具有真实性且与烟酒经营者李凯歌的证言相一致,该款被告人袁永强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故该5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二笔3万元系袁永强主动交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袁永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永强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追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本院对袁永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1、2010年2、3月份,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局工作人员缑XX收取的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的5万元罚款用于购买六件茅台酒。
  2、2010年3月份,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局工作人员缑XX收取的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的3万元罚款予以侵吞。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永强的供述、情况说明。袁永强在侦查阶段供将其下属缑XX交给他的8万元罚没款中5万元购买茅台酒,用于春节看望领导和上级部门。3万元用于办私事。该3万元系其于2010年6月1日侦查机关讯问5万元的情况时,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3万元罚款的来源及用处。 2、证人缑XX证言。其证明自己收取的8万元罚没款交给了袁永强。
  3、证人高XX(源汇区城建局财务科长)证言。证明缑XX收取的8万元未经财务走账。
  4、证人李XX(烟酒经营者)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袁永强让其准备六件茅台酒,过节要用。几天后其将六件茅台酒送到袁家楼下袁的车上。2010年3月份袁永强开车来给其结了5万元的酒钱。
  5、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和袁永强在一起吃饭时,袁提到春节快到了,是否看望一下领导的事,后来没有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这事。
  6、袁永强的身份情况。证明2008年2月任源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党委副书记。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赃款已退还。
  8、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现袁永强涉嫌贪污工作人员所交的5万元罚款线索,2010年6月1日经检察长批准,侦查人员将袁永强带至检察院询问,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二、玩忽职守罪
  2009年年底以来,被告人袁永强主持源汇区城建局工作期间,在该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古城高庄村非法建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收取该村村民所交的7万元罚款后,放任该村村民继续施工建房,不再对其进行查处、管理和申请强制拆除,致使该村违法建筑建成后面积为5902.5平方米,建筑成本为2170950元。2010年6月份,该非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时,违法建筑者严重抗法阻碍拆迁,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0年6月份,该非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明涉案非法建筑的面积及2010年6月2日涉案非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时,违法建筑者抗法阻碍拆迁,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被告人袁永强供述及辩解。证实在其办公室和陈自清、张群志等协商罚款的数额,安排缑XX和吴XX收取古城高庄村非法建筑的罚款后,对村民非法建房没有再管。
  3、证人高艳杰、缑XX、吴XX、武X、张XX、张XX、陈XX等人证言。其中缑XX、吴XX证明二人分别收取的5万元和2万元罚款是由袁永强决定的,并证明收取罚款后对非法建筑不再管了。武XX证其从缑XX处拿一包报纸包着的钱交给了袁永强。张XX证其与陈XX一起到袁永强办公室协商罚款的事,最后协商结果为罚5万元。陈XX证交给区建设局罚款后,区建设局对村民的非法建房没有再管。
  4、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涉案非法建筑成本为2170950元。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非法建筑的面积为590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永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袁永强辩称其用5万元购买的六件茅台酒用于为单位协调资金、建立关系所用,不属于个人侵吞。该辩称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故袁永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贪污5万元证据不充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永强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尚未掌握其贪污3万元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永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永强案发后全部退赃,悔罪明显,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永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袁永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永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徐 蓓
审  判 员  郭成军
审  判  员   王新蕾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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