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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65********,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辽阳**局**,原辽阳市宏伟区**局**,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栋**组**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本院反渎局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12月1日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8月,刘某某以地处辽阳县兰家镇的辽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辽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建设高浓度高营养山楂浓缩汁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补助资金。2009年12月,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辽市发改发[2009]454号文件,其中辽阳市**有限公司的高浓度高营养山楂浓缩汁项目获得国家80万元投资计划,该文件要求有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二是本次下达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为国家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三是所有使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将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四是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2010年,辽阳市行政区划调整,兰家镇划归宏伟区。2010 年3 月30 日,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辽阳市**有限公司高浓度高营养山楂浓缩汁项目划归宏伟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检查和管理。2010 年4 月22 日,国家补助资金80 万元人民币由辽阳市财政局划转到辽阳市**有限公司账户,该款当日被提取现金10万元;归还刘某某的辽阳市**有限公司世行贷款60 万元;5月4日被提取现金10万元。刘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注册成立的辽阳市**有限公司至案发前未建设高浓度高营养山楂浓缩汁项目。因群众举报,2014年7月9日,刘某某涉嫌诈骗该80 万元被辽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3年任宏伟区**局**,分管国家投资项目。其未正确履行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辽市发改发[2009]454号文件的要求,未能发现辽阳市**有限公司未建设高浓度高营养山楂浓缩汁项目,造成国家补助资金80万元损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1 日接电话通知后到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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