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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赵某、孟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7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阴县**乡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园**排**号,现住山阴县**镇**排**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阴县**局**乡***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路**小区**排**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阴县**乡政府***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路**排**号,现住山阴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孟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季以来,朔州市山阴县**乡境内的私挖滥采煤炭资源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乡***村一带的私挖滥采规模很大且人员固定,有吕某某、宗某某、庞某某使用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机械大肆进行私挖滥采,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据山阴县**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区内私挖滥采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情况报告》证实,私挖滥采造成全乡500多亩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土地经营受到影响,粮食大幅度减产,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2016年6月份,由县**牵头,协调特别行动组、**乡政府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没收了存放在私挖滥采点的煤,清理了存放私挖滥采煤的非法煤场,县公安局对吕某某、宗某某、庞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乡境内的私挖滥采现象才得到有效的制止。 
 
根据山阴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要全面组织领导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要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打、联防、联动等有效手段,坚决遏制辖区境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乡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乡打非办作为乡打击私挖滥采的专设机构,对全乡辖区内进行经常监管检查各行政村、煤矿的监守情况,要协同国土所、派出所、矿巡逻队和特别行动组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行动,突击检查、巡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孟某某作为**乡打非办的工作人员,在打击私挖滥采工作中,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乡境内的私挖滥采行为,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经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没收的存放在山阴县**煤业有限公司存煤场的氧化煤2120吨,价值人民币239560元;被没收的存放在山阴县***煤业有限公司存煤场的氧化煤5701.88吨,价值人民币291240元。 
 
经山西省地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阴县**乡***村**地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91534吨,价值3935962元;**乡***村**地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88861吨,价值3821023元;**乡***村**山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19716吨,价值433752元;**乡**村**沟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38331吨,价值1494909元;***村**顶2-2号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95495吨,价值6207175元;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日,**乡***村壹号坑非法采区累计动用及破坏煤炭资源储量2127吨,价值240351元。 
 
另据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所作的《朔州市山阴县**乡***村2015-2016年度地类破坏调查报告》证实:2016年度山阴县**乡***村地类破坏总面积在2015年的基础上扩大到1573.81亩,破坏山西省山阴县**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地表面积扩大到363.65亩,破坏大同煤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地表面积扩大到1139.24亩,破坏山西省山阴县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地表面积扩大到32.93亩,其中37.99亩处于非矿区范围内。截止2016年7月底,山阴县**乡***村地类破坏面积范围较2015年9月扩大了241.14亩,其中旱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92.94亩;其他草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103.85亩;采矿用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41.53亩;其他林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2.41亩,有林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0.2亩,村庄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0.01亩,裸地破坏面积范围扩大了0.2亩。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评估**乡***私挖滥采区域生态损失及生态恢复工程费用估算共计为470万元。山阴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底至2016年8月底,对***村附近的非法矿坑进行了全面复垦,费用正在决算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德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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