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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出于人情往来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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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行贿案一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行贿罪定性没有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中被告人均是在逢年过节时,出于人情往来,向他人送钱送物,与直接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有明显区别,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提到“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办案机关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如实供述并交待了自己行贿的事实,与受贿一方的供述基本一致,这一情形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犯罪后,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写有自述材料、悔过书,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王※※系初犯,主管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人王※※除了本次行贿行为外,没有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过任何处分,经过辩护人数次会见,被告人王※※对行贿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五、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属于法律弱势群体。
综上,辩护人建议能给予被告人宽大处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
汤云雷   律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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