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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辩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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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屈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庭前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并先后11次会见被告人,调查了大量的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屈某涉嫌受贿的案中案外情节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受贿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屈某的当庭陈述及庭审中的质证及辩护,辩护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贿人杜某没有行贿时间、其所陈述的行贿细节及行贿现场不存在,故指控被告人受贿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本案在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11时许在屈某的办公室向其索要好处费50万元及报销饭费1万元,并当时收受了51万元,该事实有行贿人杜某某即本案检举人的证言证明,且有这一日期前一周杜某某从银行提取现金4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然而辩护人调查的大量证据和事实证明:检举人的检举事实是编造的,根本不能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辩护人就被告人(即受贿人屈某)在所谓的向检举人杜某索要钱款当日的工作日程作了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查实如下:被告人当日早晨在单位签到后,即离开了单位,证人李某能够证明当日其指派其司机王某开着奥迪车九点准时去屈某单位楼下接其去安达市参与一项目的谈判,为其单位的投标提供指导性意见并为其协调竞标的具体事宜,李某的司机王某也证实了这一事实,当日中午李某、王某、被告人屈某及另外三人一起共同在四海大酒店聚餐,时间从中午11点30分左直至下午三点多,因屈某酒醉直至当晚六时左右才清醒些,李某又派某司机王某将屈某送回其单位家属宿舍,两地距离约一点五小时的车程,这一事实均可证明在所谓的案发当日,屈某并不在其工作单位,虽然其单位有其签到记录,但并不能够证明其一整天一直就在单位。案发当日被告人并不在本地,而是在距本地200公里左右的安达市,检举人杜某是如何在被告人单位办公室向远在200公里之外的被告人行贿的,被告人与其相隔这么遥远,如何向其索取贿赂的呢?显然,检举人是在编造事实、诬告他人,因此,公诉机关依据检举人杜某的检举,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与检举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一是在某年某月,被告人屈某某在任职期间,在检举人的企业申报关停补偿时,查清了其虚报的职工工资100余万元并予以扣除,对此,检举人十分气愤,曾堵在被告人单位门口连续骂了一个月有余,并将被告人办公桌上的文件全部扔到地上用脚踩泄愤,可以说明二人有严重的利害冲突。这也是检举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原因。
    三、检举人因犯有非法集资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了有期选型13年,现正在监狱服刑。其为了争取立功减刑,对曾经有利害冲突的被告人采取了诬告报复的手段,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企图钻国家法律的空子,请法院依法查清此事,还被告人的清白。
      四、被告人屈某曾被诱供,其供述不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且开庭时屈某推翻了其原供述,并自行为自己辩解,坚持自己无罪。且被告人屈某作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无任何前科劣迹,平时为人正直,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表现优秀,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其之所以被检举揭发而走到今天这一步,主要是因为其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才得罪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这一点请合议庭重视,请及时查清本案的重要事实,不要冤枉了好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犯有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合议庭查清事实,及时认定屈某受贿罪名不成立,对其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辩护人:何峤巍律师
本辩护词摘自网络,版权归何峤巍律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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