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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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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境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
 
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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