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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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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相关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刑法》[4] 规定于第三百九十七条。新《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依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对于本罪分成了两个量刑标准。2.新《刑法》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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