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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受贿、私分罚没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利恩受贿、私分罚没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凤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利恩,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因涉嫌受贿,于2011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1月25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利恩犯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冬海、代理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利恩及其辩护人彭勃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利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任利恩身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160000余元,以发福利的名义私分给单位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应当以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追究被告人任利恩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利恩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利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任利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新凤检刑诉(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利恩犯有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任利恩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主动全部退赃具有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提供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任利恩在单位、社区表现良好。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被告人任利恩在担任新乡市凤泉区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周村超限超载检测站鲁堡动态检查点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超载车辆车主及车托赵xx、郭xx、王xx等15人所送现金15200元、购物卡2000元,不按规定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罚,为他人谋取利益。1、2007年年底,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赵xx人民币500元。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郭xx人民币1000元。3、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孙xx人民币500元。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郭二x人民币500元。5、2008年7、8月份、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刘一x三次所送人民币500元、500元、300元,共计人民币1300元。6、2008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任利恩应王xx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指使文一x、黄一x帮助王xx所带100余辆超载车辆通过周村超限站鲁堡检查点,分5次共收受王xx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任利恩实际得款5800元,其余7700元分给文一x、黄一x等人。7、2008年9月份,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刘二x人民币1000元。8、2008年9月份,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韩一x人民币300元。9、2008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周一x500元购物卡。10、2009年春节前,为使新乡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的拉货车辆得到照顾,该公司负责物流的邢一x送给被告人任利恩500元购物卡。1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戚一x人民币500元。1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戚二x人民币500元。13、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任利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车主王二x两次所送人民币300元、500元,共计人民币800元。14、2009年1月份,为感谢被告人任利恩为新乡同力水泥厂办理鲁堡检查点通行证,曹一x送给被告人任利恩1000元购物卡。15、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车主许一x为让被告人任利恩对其超载车辆给予照顾,通过侯一x送给被告人任利恩人民币2000元。2010年5月份,因其超载车辆被秦庄超限站查处,侯一x托被告人任利恩说情。车辆放行后,侯一x送给被告人任利恩人民币500元予以感谢。案发后,被告人任利恩亲属主动退赔全部受贿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举报信、没收、追缴款物清单、传唤证、证人赵xx、郭xx、孙xx、郭二x、刘一x、王xx、付一x、文一x、黄一x、刘二x、韩一x、周一x、邢一x、戚一x、戚二x、王二x、曹中一x、许一x、侯一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私分罚没财物罪2009年2月,被告人任利恩召集周村超限站鲁堡动态检查点工作人员文一x、薛一x、孙一x等人商量决定采取不开票、少开票的方式,收取超载车辆车主现金为检查点上夜班的工作人员发福利。2009年2月中旬至4月初,该检查点上夜班工作人员采取此种方式共收取160000余元并予以集体私分,其中,被告人任利恩分得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及参与私分人员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一x、黄一x、文一x、薛一x、孙士一x、高一x、张一x、杜一x、李一x、段一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利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任利恩身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160000余元,以发福利的名义私分给单位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利恩犯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利恩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任利恩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利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止。二、赃款177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婧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付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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