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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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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述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 “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无此规定。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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