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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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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栽涉嫌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犯有滥用职权罪名不成立。下面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刘某继续作无罪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刘某在本案当中,不存在超载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也没有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当中查明的事实和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再次证明了刘某自2009年10月份到2014年4月份在庄河明阳街道动迁办从事动迁工作,他只是被临时借用去测量农业设施项目和录表工作,两次合在一起不足一天时间。所谓的“设施农业领导小组”这一机构根本就不存在,也没有任何文件或党委决定或会议纪要来安排刘某参与农业设施项目工作,这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是金成久,而刘某并不在金成久手下工作,本案与他没有关系。刘某既没有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没有什么职权可利用。
    所有的设施农业申报表,都是大连农委通过线互联网发给金成久的提前已制作好的固定表格,因金成久不会操作电脑,所以又把刘某临时找来。当时金成久将写在A4纸上的数据给的刘某,并要求刘某填写到电脑表格中。大棚净面积亩数应根据实际测量的米数计算得出,所有的结果数据都不是刘某核算的。申报表打出来后,按着金成久的要求刘某在表格中签了自己的名字。在这个案件过程中,刘某只是一个电脑操作员,被利用的工具而已,他自始自终根本什么不知道。刘某本人就是一个在测量面积时跑跑腿儿、扯扯尺、记记数的小办事员,测量工作完成后的所有后续申报、验收工作,他都未参与,更无权参与,申报结果也非刘辉所能掌控,他更没有这样的职权不做决定或处理。所谓的申报表,那也只是一个申请而已,并不是说申报表递交上去就一定会得到拨付款。案涉项目,验收的主体是大连农委,大连农委必须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只有大连农委现场验收合格了,才能拨付补助款。本案当中,徐世成的大棚在大连农委负责验收的负责人费云丽到现场验收时,已当场指出不符合暖棚标准。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大连农委应该拒绝街道提交的徐世成的申报。但大连农委仍然于2010年末拨付了第一笔补助款,既然拨付了补助款,这个责任就在大连农委,与刘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大连农委在第一次拨付了大部分补助款后,在第二次验收时仍然发现徐世成的大棚不符合暖棚标准。这时,就应该坚决停止补助款的再次拨付和发放,并将先前错误拨付补助款追回,但令人诧异的是,大连农委仍然拨付了余下的补助款。大连农委验收时发现不符合暖棚标准却同意按暖棚标准申报,不应该拨付补助款却予以拨付,这个结果,是刘辉这样一个小办事员不能够左右的,刘某既决定不了,也阻止不了,因他手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力。
    根据《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2010年新建设施农业验收情况》的文件,在花园口的验收情况表述为:“花园口总体看建设数量和项目申报质量都比较好,只存在上报面积误差,经检查核减设施面积26亩……”,既然大连农委工作人员费云丽主导的第一验收小组认为“申报质量比较好”,并对数字进行了核减,这说明这项工作是合格的,并不存在不能拨款的问题。正是因大连农委相关人员的不负责任和暗箱操作,才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这个责任根本不应该由刘某来承担!
      二、刘某在申报表上的签字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如前言,所谓的申报表,那也只是一个申请而已,并不是说申报就一定会得到拨付款。综观本案全过程,从头到尾,刘某自己根本就没有要帮助徐世成造假、帮助徐世成骗取设施补助款的主观意图。
     刘某等人签字的那张申报表净面积亩数是325.25亩,最终大连农委核减为302亩,而这302亩是谁去测量的,谁计算的,谁核算的,刘某都不知情。而且,检方提供的统计表显示,刘韶鹏名下的242亩设施净面积每亩补助标准是1000元,这根本就不是暖棚的补助标准而是冷棚的补助标准,也就是说这242亩根本就不存在虚假瞒报的问题。而且,大连农委第二次拨付补助款是根据什么申报的刘某仍然不知情。第二次即2011的申报表显示,在上面签字的是宋顺敏、金成久、周延广、柳长军等人,并没有刘某的签字,这个拨款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检方赖以指控刘某犯有滥用职权罪的那张刘某签字的申报表,并不是大连农委据以拨付徐世成补助款的依据。根据文件规定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予拨款,而大连农委在明知不符合验收条件情况下仍然拨款,这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真正原因!把滥用职权这一罪名安在了刘某头上,显然是张冠李戴安错了地方,刘某没有资格承当这一罪名,也不应该成为那些真正滥用职权人的替罪羊!
    依据卷宗的材料来看:面积不够把别人的暖棚加进来充数;验收不合格但验收文件却表述为“质量较好”;不应当拨款却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先期拨付;第二次拨款时却不用第一次的数据,而是另行制作申请报且没有刘某的签字;第一次拨款完全是按冷棚和暖棚标准实际拨付,第二次却作虚假数字和有意瞒报;在第二次拨款时又把第一次符合发放标准的冷棚改成暖棚进行补发,这显然是手中真正握中职权的人在经心策划和紧密协作,而刘革根本就没有介入其中,以刘革的街道小办事员的身份也根本就没有资格介入其中。导致不合格的合格、不该发放的发放、不该拨款的拨款,所有的责任,是秃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另人其人,而检方没有对本案深究下去,对花田园口负责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大连农委相关人员网开一面不予追究,显然是在有选择性的找替罪羊,这也是本案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
    故此,刘某仅在申报表上的签字行为,与项目最终验收合不合格、补助款拨不拨付之间、发不发放之间,已经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辉应该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替罪羊,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做出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宣告刘革无罪,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杨财广律师
本辩护词摘自网络,版权归杨财广律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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