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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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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被控受贿150万、玩忽职守罪,受贿获轻判、 玩忽职守被判无罪!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周某利用重庆某区县土地征收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受贿150万元,同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检察院建议数罪并罚。
律师介入:周某家属经过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后经慎重考虑,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人。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基本情况。经了解,本案现已被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并限制律师会见。智豪团队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会见周某。
智豪团队会见过程中,向周某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到案经过、地位与作用的情况,并向周某介绍了相关刑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智豪团队同时了解到周某在纪委和侦查阶段遭受办案人员长期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饿、威胁、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况。智豪团队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辩护人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经团队多次讨论后形成以下辩护观点:
针对玩忽职守罪,第一,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当地拆迁工作规定,按照现场丈量人员,并无违法之处,到现场实地查看并非周某职责要求。第二,有政府工作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在征地拆迁期间,周某工作重点是其它地区。第三,在拆迁谈判期间,周某按照工作要求,对被拆迁人提出多项补充要求,没有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职的行为。第四,周某确曾提出适当放宽丈量标准,但这是所有地区丈量工作的整体要求,并非周某个人决定。
针对受贿罪,第一,有证据证明,周某在纪委调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被迫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第二,周某在检察院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此前纪委阶段的回答是具有因果关系的重复性供述,应予以排除。第三,其中50万元受贿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相印证其内容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该笔50万元金额应扣除。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因本案开庭时《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量刑,受贿10万以上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受贿93万,量刑在10年以上,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从犯情节,其量刑可能也不低于5年,这样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调整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务犯罪的标准量刑,那么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在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才量刑裁判,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量刑裁判,也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赢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生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延期审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本案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周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二,行贿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听清,不能与书面记录对比核实,证明周某收受该50万元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对该事实不予认定。第三,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对本案定罪量刑。
关联法律:
1.201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同步录音录像模糊不清、内容无法识别的,与同步录音录像对应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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