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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沈某涉嫌受贿罪,智豪律师尽职为其辩护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
沈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某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基础建设科科长。
在某中小学消防维修改造工程中,被告人沈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两次收受某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卢某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某中小学相关工程业务中,分五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6万元;在某中小学相关装修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某中小学塑胶场地相关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7万元;在部分学校教学家具采购及校舍维修工程中,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3万元;以上共计3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经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立刻展开工作,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沈某,首先就是告知其在审理期间享有的权利,转达其家人对他的问候与关心,并希望其保持良好的心态。然后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并向其讲解受贿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告知被告人沈某,智豪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随时会见和与之沟通案情。
会见后,智豪律师不知疲倦得赶回所里,翻阅案件材料,分析证据,望能尽职尽责地维护被告人沈某的最大利益,来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让被告人沈某信任智豪律所,信任中国的法律。主办律师在开庭前还将本案在每周案例讨论会上进行全所律师讨论,集思广益,进而更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沈某的合法利益。
庭审期间,智豪律师辩护时,铿锵有力地发表辩护意见,非常得有气场,但这些不是外表的假象,而是与庭下做好充分得准备是有很大关系的,否则会底气不足,又如何让合议庭相信,又如何反驳控方的指控。
辩护结果:
本案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意见,对被告人沈某予以从轻处罚。沈某及其家人表示非常认同智豪律师的工作和专业能力。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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